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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約檢查已開始倒計時,風險點您清楚了沒?
近日,浙江省住建廳發布了關于全省開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檢查的通知,要求進行自查、抽查、督查,檢查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及履約情況,以更好地推進工程建設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施工合同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市場行為。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備案情況、專業工程分包情況、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工程進度及工程款支付情況、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情況、工期管理、工程保證金、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及使用情況、施工合同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情況等。
這些檢查內容其實都是工程建設中的易疏漏點。在實際工程中,由于工程項目的合同內容龐雜,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條款繁多,且合同的履約方式具有連續性,履約周期長,導致施工合同具有多變性,易產生工程風險,造成工程損失。
常見的工程風險
招標過程產生廢標;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承包方拒絕簽訂合同;未依法進行招標投標或中標無效; 主體不合格;違法分包與非法轉包導致爭議的;建設工程招標的決策風險;建設工程招標市場的其他風險。
那么針對不同的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合同履約情況,施企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由于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部門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調整,特制是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強制性規范較多,如果違反這些規范都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因此盡量維護合同的效力是重中之重。
實際工程中,除《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外,以下5種情況也會被認定為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等級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5)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2、建設工程質量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既關系到公共安全,也直接關系到工程價款的支付和修復費用的承擔。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或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應注意以下責任劃分:
(1)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且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改建,發包人可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2)若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不僅承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且發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可僅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
(4)無論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還是有效,若建設工程經修復最終被確認質量不合格,承包人不可請求支付工程款。
3、建設工程結算問題
(1)建設工程結算應當充分尊重約定,若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應按照約定結算工程款。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雙方就應當結算。結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由發包人審核。
(2)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且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通過招標投標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價款的標準。
(3)建設工程計價方法一般分為固定價格計價、可調價格計價和工程成本加酬金計價等。但采用可調價格計價方式的,容易因約定不明確、不具體而產生糾紛,從而引起造價鑒定問題。
4、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問題
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法定解除主要適用于雙方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有如下兩方面。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可申請解除合同的: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申請解除建設工程合同: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此外,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早前,住建部印發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對施工合同的多條款項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3部分。
1、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形式、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以及合同生效條件等重要內容,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2、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一般約定、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期和進度、材料與設備、試驗與檢驗、變更、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驗收和工程試車、竣工結算、缺陷責任與保修、違約、不可抗力、保險、索賠和爭議解決。
3、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
(以上部分內容來自住建部、浙江省住建廳等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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